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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9-06-20
對于中國人而言,無論是生活在中國,還是生活在加拿大,都有濃厚的購房情結。因此許多家庭除了購買自住物業以外,還以孩子的名義購買物業,以幫助孩子成家立業,但同時也擔心將來子女婚姻破裂時會帶來無盡的煩惱。今天,嘉德理財就和大家來談談中加離婚的房產分配有什么不同。
中國離婚房產分配的一般原則是:婚前擁有的房產,誰購買,誰擁有產權,離婚后歸誰所有。在加拿大,根據婚姻法規定,對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所的處理方式與其它財產不同。一般來說,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般在離婚時不用均分,但是房屋的情況比較復雜,屬于例外。由于加拿大的法律有婚姻屋(Matrimonial Home)這一概念,無論婚姻屋是由婚前哪一方購買,也無論婚姻屋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,當夫妻雙方離婚時,均可要求對婚姻屋進行分割。嘉德理財分析,由于有婚姻屋這一概念的存在,離婚之后房產的分配情況就與中國有較大不同,分以下幾種情形來比較。
一,房產在婚前由甲方購買,已全部付清貸款,產權只有甲方名字,婚后產權證并未變更。在中國,雙方協商不成,法院判給甲方。在加拿大,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,即婚后夫妻一起居住的房屋,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,比如用于投資出租,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。
二,房產在婚前由甲方購買,已全部付清貸款,結婚后在產權加上乙方名字。這種情況,中加處理方式一樣,通常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
三,房產在婚前由甲方購買,但結婚時貸款沒有付清,產權只有甲方名字,婚后產權未變更,結婚后雙方共同支付房貸。在中國,雙方協商不成,法院判給甲方,房貸已還部分均分,增值歸甲方。在加拿大,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,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,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。
四,房產是夫妻婚后共同購買,但產權只有甲方名字,結婚后雙方共同支付房貸。這種情況,中加處理方式一致,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
五,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婚前贈與,產權只有甲方名字。在中國,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,在加拿大,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,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,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。
六,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婚后贈與,產權只有甲方名字。在中國,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,在加拿大,在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,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,平均分配。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,婚姻期間接受的非配偶贈送的房產、繼承的房產在離婚時可以繼續擁有且不用均分, 但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。